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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具体情形决定,但肯定的是不知道他有疾病不需要负法律责任。
因果关系。法律理论一般认为,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在发生了某种危害结果时,司法机关首先要确定谁的行为造成了该危害结果,然后进一步判断该行为是否符合承担责任的构成,最后得出是否承担责任的结论。研究因果关系,显然不是研究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本身,而是研究如何确定某种危害结果是由某种危害行为造成的。
民法上是否构成侵权。可以肯定的是,“他被气死”适用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以下列四个条件同时符合方承担责任。一是,违法行为。争吵一般不能以违法行为评价。二是,损害事实。死亡就是损害事实。三是,因果关系。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在通常情形下会导致该损害事实的发生,或者至少它在相当程度上增加了损害事实发生的可能性,那么这一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就具有相当因果关系。但是如果行为人的行为虽然造成了该损害事实的发生,不过仅是特例,又或者按正常情形是一般不可能的,那么这一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就不具有相当因果关系。通常吵架不会致人死亡。四是,主观过错。四是,主观过错。过错是指行为人通过违反义务的行为所表现出来的一种应受非难的心理状态。吵架过程中,一方发现对方即将“被气死”而不救助,应当认定为主观过错。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肯定因果关系不等于行为人有罪。认定某种行为与某种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只是确立了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特定危害结果。在具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行为人可能没有刑法所要求的故意与过失,因而不可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所以,有因果关系不等于有刑事责任,例如,甲因琐事与乙发生争执,向乙的胸部猛推一把,导致乙心脏病发作,救治无效而死亡的,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条件关系,但是,如果甲对乙的异常体质并不知情,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没有预见可能性,就不应当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而应认定甲无罪。
当然要付责任,他的死与你和他吵架直接有关,你是脱不了关系的,人命关天!所以,你要拿出真诚,积极的态度,给与人家一定的补偿,(数目协商)事已至此,无法挽回,争取取得人家家人的原谅吧,同时自己也要深刻检讨下自己了。
气死人法律责任是否承担、以及承担多少,看的是下面几个因素:加害者的语言、行为是否有侮辱性质、是否会使一般人血压升高,肾上腺素>增长/span>;加害者是否知道对方年老或可能有心脏病等容易引起呼吸不畅、气血上头的状况等。此外, 分几种情况对待:
第一种>环境/strong>
先说一个极端的情况,假设甲和乙吵架,乙自己有心脏病,遭不得情绪大起大落,甲明知这一点而且就是想气死乙,把乙之前给人戴绿帽子被一顿暴捶的丑事全抖露了出来,乙急火攻心,最终心脏病发而死。那么甲可能要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不过,毕竟甲在表面上并没有亲自实施杀人行为,死亡结果有一小>部门span style="font-weight: bold;">可归结于乙自身的体质,此时可以(不是应当)减轻甲的刑事责任。
第二种>环境/strong>
甲>固然span style="font-weight: bold;">不知道乙有心脏病,但是在公开>场所/span>对乙恶语相向,或者虚构事实对于乙进行>诅咒/span>,甲 的行为涉嫌侮辱罪或者诽谤罪,承担侮辱罪和诽谤罪的刑事责任。
此外,如果最终乙因甲的谩骂心脏病发而死,这通常也只能算作是意外>变乱/span>,甲对乙的死亡结果不承担刑事责任,但通常应该对乙之死亡进行民事>补偿/span>。翻看相关案例,这类的赔偿往往金额很少,因为死者自身也有责任。
第三种>环境/strong>
诸葛亮和周瑜私下里吵架,诸葛亮不知道周瑜有心脏病,而且诸葛亮在吵架过程中反而被周瑜给压制一头,诸葛亮也有种心脏病发的感觉,此时周瑜>由于span style="font-weight: bold;">骂得嘴瓢了太兴奋,引起了心脏病发而死。此时诸葛亮不对周瑜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而且按道理来说,诸葛亮在吵架中被压制一头,周瑜的死亡是自己太兴奋所致,诸葛亮也不用赔偿。
但实际上,在判决的时候往往会认为周瑜的死亡源于两人的开始>打骂/span>,此时诸葛亮仍要给付周瑜方比第二种情况下更少量的金钱,事后将其称为“人道主义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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